作者:网络 来源:房屋装修 发布:2021-04-17
重!苏州刚刚发布新政!严格规定装修标准,样板房要求所见即所得!
刚才!苏州出台了新的装修政策,降低了标准,开放了没有样板房的市场。
划重点:
1、样板间要求“所见即所得”
即在成品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列明协议中使用的主要装修材料和室内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和型号。
2、严格设定精装标准
即装修综合单价不低于土地出让楼层单价的5% ~ 10%,不低于1000元/。
3、不得随意降标
即合格的装饰设计文件不得随意更改。确需变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标准样板房验收前,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4、精装所有户型都必须需做精装样板房,不得漏做,且无板房不得开盘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报竣工房屋预售许可证时,应根据不同户型交付标准设定样板房。
5、样板房需要保留三个月
也就是说样板房要保存到这个户型的成品房拿到交房通知三个月后才能拆除,图像数据要保存以备日后参考。
6、该新政已经实施
内容如下
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规范新建成品房建设和销售管理,进一步提高成品房质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我市成品房建设和销售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是规范成品房建设和管理
(一)本通知所称成品房屋,是指具有铺装、装修、管道安装、设备及终端安装、门窗、厨卫基础设施等基本功能的房屋。所有这些都已在新房屋交付使用前完成。
(二)成品房建设应严格执行江苏《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 (DB32/T3691-2019),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鼓励采用厨卫一体化、智能化等住宅产业化技术,积极采用绿色建材和绿色施工方法,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
(3)成品房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应有成品房建设专篇,内容包括成品房建设指标、成品房在总平面图中的位置(或建筑编号)、建筑面积、施工顺序等。成品房施工应按建筑进行。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房屋成品装饰施工图设计文件纳入审查范围,经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经审查合格的装饰设计文件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标准样板房前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五)竣工房屋装饰工程和土建工程应纳入统一的工程监理和质量安全监督。从事装饰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为保证我市已完成房屋装修的基本质量和功能,装修综合单价不低于土地出让底价的5% ~ 10%,不低于每平方米1000元(土地出让条件中由当地政府具体约定)。
二是规范成品房销售管理
(一)开发建设单位在申报竣工房屋预售许可证时,应根据不同户型交付标准设定样板房。样板房要真实反映户型、结构、装修标准、施工质量。
(二)开发建设单位应组织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
三是规范竣工房屋验收和交付管理
(1)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并按照《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 (DB32/T3691-2019)等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房屋装修及分户验收前的交接验收。开发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包括装饰工程。成品房屋质量应符合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合同要求。
(二)竣工房屋交付时,应当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必要的装饰材料和设备说明书以及包(保)修期限。成品房交付标准不得低于样板房和合同标准。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负责装修质量保修、售后服务并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处理投诉。因施工单位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质量保修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将相关违法行为纳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信用等级评估;公开曝光问题企业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依法从重处罚。
各地住房建设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发展改革、市场监管、信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工程质量监管,认真查处成品房销售、宣传、示范房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引导,为成品房推广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