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网络 来源:室内装修 发布:2021-11-11
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出租屋和人口流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出租房屋和人口流动
管理告知书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全力保障全市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规定和上级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公安机关通告如下:
一、租赁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得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的承租人。
(2)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的,应当自房屋出租之日起七日内将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报送当地派出所。
(3)告知、督促、协助承租流动人口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变更登记、办理居住证。
(4)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及时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举报。
(5)定期检查出租屋的安全,及时发现并消除不安全隐患,保障租客的生活安全。
(6)出租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关系发生变化、与承租人共同生活的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案。
二、租赁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1)出示本人及其他共同生活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2)租赁房屋转租或转借,共同生活的人发生变化的,及时告知出租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三)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三、人口流动的管理
所有进出小区的人员都要按照公告要求进行扫码登记。
四、报送方式和内容
(一)向现居住地所属派出所申报。疫情防控期间,可通过拨打派出所电话或预约方式进行申报登记。
(2)需要填写的信息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相关个人资料、出租房屋的地址等信息。
五、法律责任
在疫情防控期间,出租人需要配合疫情调查和租户的管控。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中介人机构及用人单位不主动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安机关登记备案,或者出租房屋发生疫情未及时报告的,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为他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出租房屋,妨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出租房屋管理的,公安机关将按照《黑龙江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刑事责任。
齐齐哈尔市公安局
2020年2月28日
编辑:杨雪娇
编辑:尹蔚明
审核:娄翠伟
齐齐哈尔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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