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网络 来源:装饰公司 发布:2021-04-04
合同价格协议和工程结算
考点一:合同价款约定
(一) 《计价规范》 中规定,对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但并不排斥总价合同。
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工程量一般对合同无约束力(工程量可调整),工程资金结算根据合同约定的应计量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进行调整。
以总价合同的形式,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对合同有约束力(工程量不可调整),以合同图纸中注明的内容为准。实践中最常用的是固定单价合同。
考点二:工程计量—7天24小时(两个点)
(一) 单价合同的计量
1.工程量必须由承包人计量才能完成合同工程;
2.如发现投标工程量清单存在问题,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3.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进行核实,工程量报告应由发包人进行,并按承包人的数量提交;
4.发包人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算结果;
5.如果承包人认为发包人在核实中有错误,应在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意见,并附上认为正确的计算数据。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进行审查,然后通知承包人。
(二) 总价合同的计量
1.总包合同中各种工程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2.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量应按时间节点和形象进度计量;
3.发包人应在7天内复核承包人的资料。
考点三:合同价款调整(四个点)
(一) 工程量偏差
对于任何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工程偏差和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原则如下:
当工程量增加超过15%时,应降低增加工程量的综合单价;
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应提高减少后剩余工程量的综合单价。
(二) 物价变化
1.合同工程工期延误时,合同履行期内需要调整的价格按以下规定确定: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以计划进度日期和实际进度日期中的较高者为准。
(2)由于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计划进度日期和实际进度日期价格较低。
(三) 不可抗力——谁的孩子谁抱走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的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其后果无法避免和克服。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坏,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现场的待安装材料和设备的损坏,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对伤亡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和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管理人员和安全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清洁和修复工程的费用应由业主承担。
(四) 暂列金额
发包人应掌握使用。如果有任何盈余,暂定金额的余额应归业主所有。
考点四:索赔费用的组成
考点五:合同价款期中支付(三个点)
(一) 预付款的支付与抵扣
1.预付款的额度:
承包包装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低于合同价格的10%(不含暂定金额),不高于合同价格的30%(不含暂定金额)。
2.工程预付款起扣点:T=P-M/N
T——扣分点,即工程预付款开始扣除的累计已完成工程金额;
P——承包工程合同总额;
M——项目预付款金额;
N——主要材料和成分比例。
(二) 进度款的支付
根据
支付期满后7日内,发包人未支付的,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商应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专项资金,不得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