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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员预付款

作者:网络  来源:装饰装修  发布:2021-01-24

施工企业如何规避预付款合同的法律风险?

预付款条款作为施工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在施工合同中应用广泛。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很多与工程款拖欠相关的法律问题,一直困扰着无数农民工。那么,对于工程预付款纠纷有哪些法律规定呢?

案例回顾

近日,李通过公开招标取得了某工程的施工承包资格,随后李立即与该工程的发包人王(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双方就该工程的预付款金额、付款期限及方式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在当地行政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

同日,李与王签订补充合同,补充约定:“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但在工程交付给王后,双方因工程结算及工程款拖欠发生了数次纠纷。最终,李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法院判决,李应向王支付按原合同约定的工程预付款金额计算的银行存款利息。李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纠纷

原告李认为:原招标文件明确表示,因该项目预付款未提取贷款利息;而且备案中的施工合同也对工程预付款做了明确约定。既然双方都要以补充合同的形式取消项目预付款,就要按照相关定额规定计算贷款利息。

被告王认为:招标文件不涉及贷款利息,贷款利息不能计入工程结算。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王未支付工程款预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支付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

法律保护律师分析

在工程承包的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发包人不提供工程预付款,而是要求承包人将施工提前到工程的某一部分。对此,施工企业需要密切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本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双方有预付款及预付款利息约定,承包人按约定要求返还预付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除外”;该条第三款还规定:“当事人未约定预付款利息的,承包人不支持支付利息的请求”。《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对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施工企业在合同中约定预付款条款的计息方式,否则施工企业的预付款施工无异于给用人单位提供无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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