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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二手房出售

作者:网络  来源:装修风格  发布:2021-05-12

卖回来

签订协议后,房东告知合同无效

要涨价18万前夫才能签字

房屋买卖协议签订时,出卖人在办理过户时临时提价。原因原来是前夫不同意回国签字。是什么情况?

据说梅州兴宁市曾看中了广州天河区的一套二手房。2016年7月,曾与广州房东吴某及一家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成交价格为135万元,出卖人应保证该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合同还规定,违约方应按定金的两倍或相当于成交价的10%进行赔偿。为此,曾在签约当天支付了7万元定金。随后,曾某、吴某某与中介公司就涉案房屋签订了《广州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相应的网上签约手续。

曾做好购房贷款后,中介公司要求吴某在2016年9月9日前完成该笔交易的交房手续,而吴某却发出了“售房合同无效通知书”,让曾想都没想。原来这次买卖的房子是一套改造过的房子,已经和丈夫李离婚了。由于该房屋是在婚姻期间获得的,没有办理财产分割,是吴某和前夫的共同财产,必须由吴某的前夫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才能生效。

但是李已经在国外定居,不可能回国签名字,合同也不会生效。不仅如此,吴某还建议前夫回来签字。“我得先给我前夫付钱,(他)会回来签字,所以你要赔偿一点,(赔偿)18万。”吴某说。曾拒绝后,吴某将7万元押金退还给了曾。

签约后,交易“黄”,曾一气之下状告法院,要求吴某赔偿。曾还向法院提交了他与吴某谈话的录音和录音文本作为证据。

曾请求一审法院裁定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元,支付违约金元,支付居间代理费9000元,支付抵押费用3500元,支付抵押核准加速费2850元。此外,他还要求吴某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地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判决曾与吴某终止销售合同,吴某向曾支付违约金元及中介费9000元,驳回曾的其他诉讼请求。随后,吴某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法院判决,曾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广州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履行。

吴某是该房屋的登记产权人,本案涉及的房屋是吴某与前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改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吴某已与前夫约定该房屋归其儿子所有。因此,吴某知道,她不是本案所涉房屋的唯一所有人,在出售本案所涉房屋之前,应已获得相关所有人的同意。

作为本案涉案房屋的买受人,曾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没有过错,因此未能按照合同约定配合办理交易交付手续,构成违约。(何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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